外国人在中国的工作签证Z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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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人在中国的工作签证Z怎么办理

外国人工作签证申请资料和流程

第一步:资料准别,齐全的资料,才能确保许可证顺利下发

1、申请人护照以及有效签证

2、申请人在深圳的临时住宿登记表

3、申请人健康证明

4、申请人学历证明或者技术资格证明

5、申请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总部委派书

6、就业单位相关证件以及印章

第二步:在线申请就业许可证

在网上填报申请人个人基本信息,岗位,薪资等就业信息后,5个工作日可以去的申报批复,依据网上的批复领取就业许可证

第三步:申请邀请函办理Z签证

需要打印最近年的企业完税证明到外事处递交申请,10个工作日内可取得邀请函,依据邀请函指定国籍,回国或者到香港办理好Z签证,方可持证入境。

第四步:申公安局面谈并办妥居留许可

持Z证入境后,提前向公安局申请面谈,面谈后公安局会根据就业申请人以及就业公司情况确定是否当场出具居留许可证,或是需要再到就业单位注册地址进行核查。

通过面谈以及检查,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居留许可签证。

按照以上步骤,有条不紊的进行,能有效的缩短办理时间。

二、外国人怎么办理工作签证?

首先是需要申请是符合申办的条件。

1)23-60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4)公司法人、股东或高层管理者

5)代表处首席代表或一般代表

6)无犯罪记录、无滞留记录

7)本科毕业以上并工作的专业人才

8)对中国有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或技术人才等

居留工作签证的办理流程是:

1)公司信息注册(5-6个工作日)

2)准备材料(无犯罪+学历+工作+体检报告+白底相片)

3)领取工作许可通知书

4)客户持 Z 签回中国

5)工作许可证网上预审&终审

6)领取工作许可证

7)递交居留许可资料

8)领取居留许可。

三、外国人在中国有自己的公司 工作签证怎么办理?

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需要的材料非常的多,主要需要外国人准备的是无犯罪证明和学历认证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具体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在拟聘用外国人来华就业入境之前,先为其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获准聘用该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3、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签证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4、用人单位应在获得职业签证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该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5、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居留许可。

四、如何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签证

外国人办理工签需要本科学历原件,2年海外工作经验证明,年龄24-60之间

1、外籍人士来华邀请

一、1、2次来华邀请函:

1、填写《邀请函申请表》

2、用公司文头纸打印的邀请函式样,其内容必须包括:被邀请的外方单位名称、国别、人数;被邀请人姓名、性别、职务、护照号码;来华日期、每次来华停留天数;受理签证的我驻外使(领)馆名称。 1次、2次来华邀请函由公司审批签发。

办理时限:当日办理。

二、办理北京机场口岸单次签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邀请函申请表》,经业务部门经理签字审批;

2、填写《签证通知表》;

3、委托单位就委托邀请事宜给我公司的委托书;

4、被邀请人简历。

北京机场口岸单次签证来华邀请函由公司审批签发。

办理时限:当日办理。

三、半/一年多次来华邀请函:

1、填写《邀请函申请表》,须由业务部门经理、外企综合服务部签署意见;

2、用公司文头纸打印的呈报文式样,其内容必须包括:被邀请的外方单位名称、国别、人数;被邀请人姓名、性别、职务、护照号码;来华日期、每次来华停留天数;受理签证的我驻外使(领)馆名称。

3、委托单位就邀请事宜给我公司的委托书;

4、委托机构的简介;

5、被邀请人简历。

多次来华邀请函须呈报贸促会,由贸促会审批签发《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2、企业办理外籍人员就业许可

一、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批准证书、公司章程、合资合同(合资、合作企业的复印件);

2、聘用外国人的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聘用原因、职务、用人单位盖章);

3、企业聘用外国人的聘用意向(副总以上职位带董事会决议);

4、外国人的中文简历和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或专业技能资格

证书的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 (大学本科学历及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5、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体检证明的复印件);

6、填写《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申办单位处盖章);

7、近期二寸照片一张贴表上;

8、委托书;

9、外文的翻译件需加盖翻译公司的公章。

二、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在外国人入境前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履历证明、资历证明如是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盖翻译公司公章。

3、外省市企业在京分支机构均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聘用副总以上职位,须同时提供企业董事会2/3以上成员签字的决议。

5、国内有限责任公司聘用外籍人员需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有效,过期不办有关手续的,许可证书自动失效。

一、许可事项: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外国专家局

三、申请条件:

外国专家受聘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四、申请材料:

(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二)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三)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五)聘用协议或合同:

第三条第(一)款外国专家,需提交有关项目协议和项目批件复印件;

第三条第(二)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请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或提交该证书编号以及与聘请单位订立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标准聘用合同;

第三条第(三)款外国专家,需提交企业任命书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第(四)款外国专家,需提交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外国代表任命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派遣文书复印件;

第三条第(五)款外国专家,需提交聘用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专业总公司聘请外国专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其他单位聘请外国专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实施机关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批 实施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

3.实施机关认为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其他情况。

实施机关对申请作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送达通知书》中注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机关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送达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实施机关在签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由本行政机关授权人在相应栏目上签字。

六、其他事项:

(一)办理职业(Z)签证。拟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凭工作许可原件、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及有效护照,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中国驻外使领馆为外国专家核发职业(Z)签证后,留存工作许可原件。

(二)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持职业(Z)签证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入境后十五日内,到工作许可签发部门申办《外国专家证》,并在入境后三十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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