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能否申报创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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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能否申报创新基金?

个人独资企业也是可以申报创新基金的,但是需要满足其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 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

什么企业可以申报创新基金?

申报创新基金的必须是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总人数在500人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详细规定请注意本年度申请须知中"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部分.

个人独资企业也是可以申报创新基金的,但是需要满足其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

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且申报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7. 企业须由中方控股,但由具有外国身份的留学人员个人控股的企业除外,须提供留学身份证明。

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自主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3. 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符合《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要求的项目。软件产品、微电子技术、计算机及网络产品、通信产品、广播电视技术产品、新型电子元器件、信息安全产品、智能交通、生物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项 目 分 为 创 新 项 目 、重 点 创新项目两类,具体要求如下: (一)创新项目 1. 无 偿 资 助 的 创 新 项 目 用 于 技 术 创 新 产 品 在 研 究 、开 发 及 中 试 阶 段 的 必 要 补助。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 注 册 的 实 收 资 本 最 低 不 少 于 30 万 元 ; ( 2) 职 工 人 数 不 超 过 300 人 ; ( 3) 资 产 总 额 不 高 于 5000 万 元 ; ( 4) 年 营 业 收 入 不 超 过 5 000 万 元 ; ( 5) 申 报 的 项 目 , 目 前 尚 未 形 成 销 售 规 模 ; ( 6) 项 目 计 划 新 增 投 资 在 1 000 万 元 以 下 , 资 金 来 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 企 业 必 须 有 与 申 报 地 方 资 金 、创 新 基 金 数 额 等 额 以 上 的 自 有 资 金 匹 配 ;一 般 情 况 下 ,企 业 申 报 资 助 数 额应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项 目 执 行 期 为 两 年 ,项 目 计 划 实 现 的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应 按 满 两 年 进 行 测 算( 执 行 期 从 项 目 申 报 之 日 起 计) ;一 类 新 药 项 目 的 执 行 期 可 以 适 当 放 宽 至 三 年 , 药 品 项 目 完 成 时 可 以 没 有 营 业 收 入 等 经 济 指 标 ,但 必 须 有 明 确 的 、可 以 考 核 的 目 标 ,如 :受 理 通 知 书 、 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详见《项目指南》生物、

医药领域相关要求。 2. 贷 款 贴 息 的 创 新 项 目 用 于 支 持 产 品 具 有 一 定 的 创 新 性 ,需 要 中 试 或 扩 大 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 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 注 册 的 实 收 资 本 最 低 不 少 于 30 万 元 ; ( 2) 职 工 人 数 不 超 过 500 人 ; ( 3) 资 产 总 额 不 高 于 8000 万 元 ; ( 4) 年 营 业 收 入 不 超 过 8 000 万 元 ; ( 5) 项 目 计 划 新 增 投 资 额 一 般 在 3000 万 元 以 下 , 资 金 来 源 基 本 确 定 ,投 资 结 构 合 理 ,项 目 执 行 期 为 二年以上、三年之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 计) 。 20 10 年 度 贷 款 贴 息 项 目 以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项 目 验 收 之 日 止 ,企 业 与 银 行 签 订 的 贷 款 合 同 和 付 息 单据为准。 3. 根 据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特 点 , 按 照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成 立 时 间 ,申 报 创 新 项 目 的 企 业 划 分 为 初 创 期 企 业 和成长期企业。 ( 1)初 创 期 企 业 是 指 2007 年 7 月 1 日 以 后 在 工 商 注 册 成 立 的 企 业 ( 即 成 立 时 间 在 36 个 月 以 内 ) 创 , 新 基 金 支 持 金 额 一 般 为 50 万 元 , 地 方 立 项 支 持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20 万 元 , 西 部 地 区 可 以 减 半 。 ( 2) 成 长 期 企 业 是 指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成 立 时 间 超 过 36 个 月 的 企 业 , 创 新 基 金 支 持 金 额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 地 方 立 项 支 持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30 万 元 , 西 部 地 区可以减半。 4. 在 西 部 欠 发 达 专 项 三 年 试 点 的 基 础 上 , 创 新 基 金 2 010 年 专 门 针 对 西 藏 自 治 区 、 青 海 省 、 宁 夏 自 治 区 、新 疆 自 治 区 、贵 州 省 、广 西 自 治 区 、甘 肃 省 、 云 南 省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9 省 区 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等 西 部 欠 发 达 地 区 申 报 创 新 项 目 作 了 说 明 ,内 容 详 见《项目指南》 海南省参照执行。 。 5. 对 国 家 级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器 ( 高 新 技 术 创 业 服 务 中心) 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大学科技园、 、 国 家 火 炬 特 色 产 业 基 地( 包 含 软 件 产 业 基 地 )等 中 小企业专业孵化机构内的初创期企业的创新项目 予 以 重 点 支 持 ;对 大 学 生 创 业 项 目( 指 在 校 大 学 生 、 研究生以及毕业不到两年内的大学生研究生创办 的初创期企业的创新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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